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与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8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海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幢205-206号。
法定代表人:严保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嘉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熟渡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