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1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万年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魏庭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18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9982元。因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栋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仪征市××集镇××路××13252.22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证号分别为:刘集2013003592、刘集2014000474、刘集2014000472、刘集2013003598、刘集2013003596、刘集2013003600、刘集2013003589、刘集2013003601号),及1672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另查明,上述房地产已被本院(2017)苏1081执917号案处置,此外,本院在房管、车管、金融、证券等机构未能查获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明被执行人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厉长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肖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