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破申21号
申请人: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仪征市***盘古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目前,被申请人已不再实际经营,名下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清偿。且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清算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扬州铭富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