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市。
被执行人: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人仲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益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