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1972号
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郑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华、刘珍,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安。
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轩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方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