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33执保178号
东莞市万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万兴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3)粤0233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书,需对被申请人广东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08379.89元额度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执行,现已对被申请人广东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到位2118391.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届满日期为2024年10月17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及线索。至此,(2023)粤0233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