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阎 良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 0114 执873号
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亿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亿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亿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亿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亿华实业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案款50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40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 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4执8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 2020 年6月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