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4873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阴市。
被告: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