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2执保2395号
申请人:陕西祥源和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沣西新城。
法定代表人:任某。
申请人陕西祥源和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祥源和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4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25914.2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沣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25914.2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