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庆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民生路口和雅汇十五层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195142(1-1)。
法定代表人:王诗红,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CN08W。
法定代表人:尹莉莉,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皖08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712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4元、执行费76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本院自2018年5月3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退付申请执行人3301.0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对外出资等其它财产。
3、本院经到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未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4388.9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汪少文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