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虹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民生路口和雅汇十五层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1951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虹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庆市筑梦新区文苑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QPYQT6F。
法定代表人:姚莉,该公司经理。
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虹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宜仲裁[2019]1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安徽虹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虹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辖区,且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庆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宜仲裁[2019]170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发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