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庆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民生路口和雅汇十五层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195142(1-1)。
法定代表人:王诗红,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CN08W。
法定代表人:尹莉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烟浦花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5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大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