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286号
申请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民生路口和雅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195142(1-1)。
法定代表人:王诗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安庆市筑梦新区文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QPVQT6F
法定代表人:姚莉,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仲裁[2019]1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