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11民初38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董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四号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长年,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庆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贵生与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曾贵生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贵生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贵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贵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月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