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11民初87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董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796156R。
法定代表人:***,总裁。
被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长年,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庆都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贵生诉被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宜城都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曾贵生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贵生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贵生撤回对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