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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3民初42号
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大庄村四社。
经营者:陈功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3W4K64W。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一社114号。
法定代表人:孔英荣,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2U2N749。
被告:***,男,生于1979年5月6日,住甘肃省通渭县。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永靖县步阳安全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郭惠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有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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