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3民初1911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一社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2U2N7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