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3民初1911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一社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2U2N7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