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11986号
原告:中山市穗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2L。
法定代表人:廖细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朝娣,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浩,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经济联合总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73616646-8。
主要负责人:丁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岗涛,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穗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农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西区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西区经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穗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朝娣、李世浩,被告西区经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穗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付清工程款73558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5582.28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为202716.28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2日,被告的中山市西区经济联合总社工业厂房工程由原告中标,中标价为735582.28元;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735582.28元;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9月25日开工,2014年11月完工,并于同年交付被告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通知相关部门(也未委托原告进行通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导致西区住建局未有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竣工后不能办理验收手续。2017年5月9日,被告自行委托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年内支付。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17年起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进行工程款结算,均无果。故原告于2020年5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穗农公司自愿撤回逾期付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区经联社承认原告穗农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事实以及欠付工程款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穗农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2.2014年5月1日,西区经联社向穗农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中标工程名称为西区经济联合总社工业厂房;承包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包干;中标价为投标总报价735582.258元。
3.2014年5月20日,西区经联社(发包人)与穗农公司(承包人)就西区经联社工业厂房土建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四个部分。
协议书主要内容: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区;工程内容为土建和室内、室外安装工程,具体范围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介预算)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拟从2014年6月18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11月17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为735582.28元。
通用条款部分:第59.8条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第78.2条约定,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82.2条约定,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
专用条款部分:第59条约定,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均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以及电器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第81.1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核实且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认可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至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完整时支付至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年内分期支付(无息)。
4.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于2014年11月交付西区经联社使用。
5.2017年10月12日,西区经联社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社区工业厂房所属工程为鉴定工程,结构类型为钢、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完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申办备案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西区经联社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处盖章。
2018年5月2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案涉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西区经联社工业厂房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是穗农公司与西区经联社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现西区经联社承认穗农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穗农公司诉请西区经联社支付工程价款735582.2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西区经济联合总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穗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558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元(原告中山市穗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18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026元),由被告中山市西区经济联合总社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穗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竹梅
人民陪审员 李佩连
人民陪审员 刘可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
书 记 员 许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