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379726E,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通途西路****四季翠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5828478X2,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206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1执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烔
审 判 员 **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