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通途西路799弄1号四***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蜀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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