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5861号
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通途西路799弄1号四季翠园大厦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3797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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