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5861号
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通途西路799弄1号四季翠园大厦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3797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宏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