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达塞夫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贝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悦达塞夫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571号





原告上海贝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安。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达塞夫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勇。
原告上海贝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达塞夫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贝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11.5元,由原告上海贝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国红






书 记 员


陈文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