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鑫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鑫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7执1534号之一
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湖北汉鑫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2211.2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8元,执行费用25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7执2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0)鄂0117民初340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汉鑫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拓建筑(湖北)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双春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书记员  王 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