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忠智。
委托代理人:张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松。
被执行人胡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264元,保全费1597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
由于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银行存款(或收入)19661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庆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齐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