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忠智。
委托代理人:张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松。
被执行人胡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264元,保全费1597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普定县盛世金座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胡松欠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0000元、受理费2264元、保全费1594元,共计193861元,被执行人胡松于2020年11月17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2.剩余欠款163861元,被执行人胡松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3.若被执行人胡松未按上述和解协议的内容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则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422执127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慧婷
审判员 陈庆安
审判员 周钰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