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4)川16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地标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