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都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林都建设有限公司、济源市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再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林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林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都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银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物业公司)、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96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豫96民申3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都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2020年11月,济源市荆渎华府小区19号楼外墙面瓷片脱落,业主向银基物业公司提出维修。2020年11月22日,银基物业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都建设公司对荆渎华府19号楼外墙面南墙130平方米、北墙180平方米黄色瓷片脱落进行维修。合同价为46400元。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以工程实际验收为准。合同价为预计工程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结算。合同后附维修方案及造价。维修方案中明确显示工程范围,具体为:黄色脱落墙面进行修补,松离的黄色外墙砖进行铲除、修补,南北墙两侧约310平方米的维修工程。造价分析中明确显示标明合同单价:黄色砖面挂耐碱玻纤网格布45元/平方米,310平方米,共13950元。涂刷相同颜色规格真石漆95元/平方米,310平方米,共29450元。其它费用3000元。合同约定除修补黄色瓷砖已脱落墙面外,对未脱落部分只铲除松离黄色外墙砖,并进行修补。工程施工过程中,银基物业公司又要求林都建设公司铲除全部黄色瓷片,进行施工,增加了工程量。另银基物业公司又让林都建设公司把红色瓷砖也铲了,进行施工,这也是新增的工程量。林都建设公司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增加了大面积的施工工程量。一审开庭时,银基物业公司并未到庭,一审法院对于新增加的工程量未予查清,未予以认定。二审时,银基物业公司出庭,且林都建设公司二审时也向二审法院提供与银基物业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新增加了大量的工程量,银基物业公司对证据无异议,承认其让林都建设公司增加了工程量。林都建设公司根据银基物业公司的要求,增加了大量工程量,二审过程中也已***都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增加大量工程量的事实。林都建设公司因为新增的工程支付了大量人工、材料等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以实际验收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经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本工程价款应为120477.6元,银基物业公司也盖章认可。一、二审以业主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并且维修工程的每项施工内容和单价均予以明确说明,认为总造价464000元是固定不变的为由,判决被申请人支付46400元工程款显然不当。济源市荆渎华府小区19号楼业主提出外墙瓷片脱落需要维修,银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对济源市荆渎华府小区19号楼外墙瓷片脱落进行维修,对于与业主之间的沟通是银基物业公司的内部沟通,林都建设公司从不参与,也不了解具体沟通情况。协议书是银基物业公司与林都建设公司签订的,是合同的相对方,具体施工内容也是银基物业公司与林都建设公司约定的。林都建设公司有理由相信银基物业公司的意见就是代表业主的意见。施工过程中银基物业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量,林都建设公司就按照合同相对方(即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林都建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过失,施工过程中银基物业公司要求增加大量施工面积,林都建设公司根据要求施工,造成林都建设公司增加投资大额的费用,造成重大损失。银基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19号楼的业主作为受益方,一方随意指挥作业,一方受益故作不知情推卸责任,现一、二审在判决中有意曲解协议书原意,判决让林都建设公司自己承担该额外大量损失,显然偏向各被申请人,明显有失公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96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依法查明事实,**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银基物业公司辩称,其说过增加工程量,但增加的工程量是房檐一圈的脱落瓷砖维修;其与林都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工期是15天,但干了两个月才完工;其只认可46400元,不认可林都建设公司说的其余问题。 ***、***辩称,银基物业公司公示维修方案的价格3万多元是经过业主认可的,后又变更价款为46400元,有理由相信是测量过的,业主也认可了;没有经过业主认可的部分,与业主没有关系,对业主不具备法律效力,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未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银基物业公司与林都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都建设公司对荆渎华府19号楼外墙面南墙130平方米、北墙180平方米黄色瓷片脱落进行维修。签约合同价为46400元;本工程工期15日,银基物业公司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合理调整安排工期,林都建设公司必须在银基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验收;本工程合同价款,以工程实际验收为准;合同价为预计工程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结算。林都建设公司称,工程施工过程中,银基物业公司又要求林都建设公司铲除全部黄色瓷片,进行施工,增加了工程量;银基物业公司又让林都建设公司把红色瓷砖也铲了,进行施工,这也是新增的工程量。再审诉讼中,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银基物业公司认可,铲除房檐一圈的红色瓷砖做成真石漆墙面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基于上述事实,银基物业公司与林都建设公司均认可存在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林都建设公司主张在原协议基础上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加工程量的范围和价款问题,需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原审未查明认定林都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其价款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豫96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