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转盘东水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F8X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登**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