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禹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登某某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转盘东水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F8X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登**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