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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176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生,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区号。
被告: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国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退还原告***507.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