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越西县新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709124705Q。
法定代表人:王鹏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志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8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