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孟志斌,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8执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牛里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