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色、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8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色,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普格县。
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越西县新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4709124705Q。
法定代表人:王鹏高。
授权委托人:郑国生,系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志斌,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色与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8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期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