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富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89号加州百合园A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16555Y。
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富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98908102
法定代表人:杜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富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富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438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货款5438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执行费715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