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89号加州百合花园A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16555Y。
法定代表人:罗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1113420。
法定代表人:杨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20)渝0115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来院要求被执行人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按调解书支付货款654806.15元、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支的案件受理费5174.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1年1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渝05破申6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以(2021)渝05破78号案件立破产重整案件,以(2021)渝05破78号决定书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
本院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洪彬
审判员 李国库
审判员 屈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