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8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华大道**加州百合园**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16555Y。
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68890894U。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总经理。
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1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新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0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等的账户,因轮候冻结而未扣划。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尚有货款2420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申请执行费353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