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执30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华大道**加州百合园**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16555Y。
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村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36404J。
法定代表人:何铁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巨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