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632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杨翌(实习),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因原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岚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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