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朋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2020)青01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装修款3800000元、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164737元(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9145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0641元,合计40295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3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3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季平
审判员 李向红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