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1014号 原告: ***,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代表人:**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7.5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