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1014号
原告: ***,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代表人:**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畅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7.5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