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0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泛雅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翔兴富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翔兴富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6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7395.00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已基本实现大部分诉求,且申请人知悉被执行人的法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恶意冒用而注册的被执行公司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恢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诗豪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