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翔兴富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6431号
原告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翔兴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被告不当得利,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7694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部分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翔兴富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694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694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泛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4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