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2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2号之一
原告: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天域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2DU82C。
法定代表人:齐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遥、吴展,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1176883Y。
法定代表人:顾璞。
原告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后为2559.5元、保全费1820元,以上合计4379.5元,由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张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