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2号
申请人: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天域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2DU82C。
法定代表人:齐义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1176883Y。
法定代表人:顾璞。
申请人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蓝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张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