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3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文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雷
审 判 员 蒋 蕾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