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6540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3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74275X。
法定代表人:蔡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婵娟,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5059040G。
法定代表人:彭植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少凤,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诉讼保全费1317元,合计3061元(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  黄暖鹏
人民陪审员  张全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