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珠海市华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666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珠海市华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梁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珠海市华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梁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计3039元,诉讼保全费2113元,合计5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力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书记员  林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