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7886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唐 成
书记员 潘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