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67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沿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157973。
诉讼代表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3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807427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伟
人民陪审员林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