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玖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5097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玖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盛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徐扬小区2期北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电力大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车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玖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冯学忠
人民陪审员  孙 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