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财保815号
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01。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恒、曹明哲,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润华金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丽。
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不足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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